综合使用约款
本使用约款(下称本约款)在您使用Carpenstreet株式会社(下称公司)及其系列公司的网站及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功能、产品、软件及服务时适用。
您加入本服务会员即视作同意适用和遵守本约款。如不同意本约款不能利用本服务。
本服务中所包含或通过本服务向您提供的软件或服务,不仅受本约款的约束,同时也受最终用户许可合同等您与公司签订的个别合同的约束。本约款的内容与个别合同不一致时个别合同内容优先。
本约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本约款仅韩文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翻译文本仅供用户参考。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约款旨在就公司提供的通信销售中介服务或软件使用事项规定会员及公司之间的各项权利、责任、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2条 用语的定义
本约款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未做定义的用语解释按照相关法令及网站内的相关指南执行。
1.服务:指与终端机(个人电脑、平板电脑、便携式终端机等各种有线或无线装置)无关、利用ACON、ABLUR 品牌名称由公司提供的通信销售中介服务、软件等各项服务。
2.会员(下称会员):指同意本约款后签订使用合同、正常加入服务安装或使用服务的顾客。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和销售会员,统称为会员。
3.一般会员:可使用本服务中购买服务及软件的会员,可用创作者、购买作家等词语来表示。
4.销售会员:可使用本服务中销售服务的会员,可用伙伴作家、销售者、数字商品创作者等词语来表示。
5.账户(下称ID):指由会员选定、公司同意的用来进行会员识别和使用本服务的文字和数字组合。
6.积分:指符合本约款第32条的标准、会员根据公司规定在参加活动时可利用的积分,在本服务以外不具有作为财产的价值 。
7.活动:指公司通过合作以向会员提供一定奖励为条件实施的服务。
8.信息:指会员与会员传递和共享消息的服务。
9.内容:指公司及会员在服务上发布的符号、文字、语音、声音、图片、视频等信息形式的文字、照片、视频及各种文件、链接等
10.简历:向全部会员公开的简历页面。
11.发帖者:在本服务上发布内容的人
12.ACON 现金券(下称现金券):指会员可用来购买公司商品的金额型新型商品券。
13.服务网站:指可利用ACON、ABLER等服务的网站(例如:https://www.ACON3d.com/ko)。
14.ACON:指公司提供的数字内容商品等的通信销售中介服务。
15.ABLER:指公司提供的软件产品。
第3条 约款的效力及修改
1.为方便会员知悉本约款内容,公司将本约款内容通过会员加入界面、服务网站初始页面发布于链接页面上,本约款经会员同意后即生效。
2.公司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约款规制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内容产业振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约款,修订的内容将公告会员。
3.本约款在必要时可进行修订。欲进行修订时,公司会在明示适用日期及修订事由的前提下在适用日期14日之前至适用日期前一日与原先的约款一起对修订后的约款进行公告。
如果公司在公告时已明确告知“在公告之日起至变更施行日期间未表示拒绝意思的视作同意”、而会员未明确表示拒绝时视作会员已同意变更的事项。但,如果是对会员不利的内容变更,须自修订约款的适用日期30日前开始公告并个别通知会员。
4.依据本条之规定,修订的约款原则上自其生效之日起有效。
5.对本约款的修订持有异议的会员可退出会员。
6.会员不同意适用修订的约款时公司不得适用修订的约款内容,此时会员可解除合同。
7.本条的通知方法及通知效力适用于本约款各条款中的个别或整体通知情形。
第4条 约款的解释
1.公司可针对有偿/无偿服务及个别服务事项另行制订使用约款及政策(下称有偿服务约款等),相关内容与本约款相抵触时优先适用有偿服务约款等。
2.本约款未做规定事项或解释按照合有偿服务约款及有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执行。
第5条 申请使用服务及使用合同的成立
1.在会员同意了本约款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并填写了公司提供的加入表格、提交了使用服务申请后,经公司同意后服务使用合同即行成立。
2.会员在进行第1款所述服务使用申请时一定要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本人使用中的有效电子邮箱等),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公司有权限制其使用服务或解除服务使用合同。
3.对于通过盗用他人名义等不正当方法申请使用服务的会员,公司可不经事先通知删除其ID,该会员可能受到禁止使用服务及法律上的处罚。
4.公司可针对第1款的申请要求对会员本人进行验证。
5.为了向会员提供多样和有益的信息,公司还可要求服务使用申请人提供除上述各必要事项以外的与个人作业相关的信息。但,服务使用申请人可对此拒绝。
6.公司可通过电子邮箱及SMS等向会员提供与服务相关的各种信息及广告,以便向会员提供顺畅的服务。如会员不愿意,可随时拒绝接收。
7.除法律上的特定情形外,公司未经会员同意一般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会员信息。但,下述情形例外:
1)依法允许利用会员信息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时
2)公共机关为依法执行公务所必需时
3)为紧急保护会员或第三方的生命、人身、财产利益所必需时
4)为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而必需提供信息的情形明显优先于信息主体的权利时。此时,仅限于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正当利益有关联且未超出合理范围内提供信息。
5)为应对公共卫生等维护公共安全而紧急需要时
8.公司在运营服务中根据公司政策限制希望联营公司举办活动的会员范围时,会员对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9.会员在使用服务时如申请表格内记载的会员信息发生变更应立即对会员信息做出修改,因未修改会员信息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归属会员。公司如无故意或过失对此概不负责。
10.对于相关作业者或活动,如果在从事相关业种及服务的同时非正常实现持续上传,公司可限制该会员使用服务。如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于与此相关的一切损失的责任由会员承担。
11.会员应对自己的ID及密码进行彻底的管理。因疏于管理、不当使用等造成的一切结果由会员本人承担责任,如公司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会员在意识到自己的ID或密码失盗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时须立即修改自己的密码等采取措施并立即将此告知公司、遵循公司指导。
第6条 会员信息的变更
1.会员可通过服务内我的主页查阅本人的个人信息。但,不能修改终端机识别号码、ID等。
2.会员制作虚假本人信息、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益时,该会员的积分将消灭,公司可限制其使用服务。
第7条 使用合同的解除及资格丧失/停止
1.公司在确认会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采取暂缓/停止/解除其会员资格/删除帖子/收回积分及赠券等限制使用服务或采取制裁措施(下称限制使用措施)。公司原则上分阶段采取限制使用措施,会通过电子邮件、SMS 、电话等方式向该会员事先通知限制使用措施的事由、类型及期限,会员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4日内提出异议。
1)申请加入会员时登记虚假内容的
2)不正当应募活动、不正当取得积分等以不正当方法使用服务或将服务用于不正当目的时
-不正当应募是指1人生成多个ID以提高中奖率等以不正常的方法取得不当利益。
3)会员死亡的
4)妨碍其他会员使用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危害电子交易秩序的
5)对服务内其他会员进行跟踪(stalking)/威胁/骚扰/辱骂/刷屏等带来持续痛苦及不适的
6)在服务内冒充公司的运营者/员工或冒用公司名义的
7)申请加入会员时利用及非法盗用第三方的个人信息的
8)使用服务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9)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营业秘密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它权利的
10)未获公司特别授权变更公司网站或客户软件、或入侵公司服务器等对系统实施威胁行为的
11)未经公司及其他会员事先同意强行安装Active X、间谍程序、广告软件的
12)诱导访问与服务访问者或其他会员的意向无关的特定网站的
13)在使用服务中私售盗版软件、第三方的作品等实施非法行为的
14)结成带有种族/性/迷信/利敌等反社会/不道德偏见的团体的
15)收集其他会员的ID/电子邮箱账户等个人信息的
16)诱发及助长其他会员实施上述第6-15项的禁止行为的
17)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向第三方宣传本人或宣传第三方等方法收受金钱或转让服务使用权以换取报酬的
18)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利用服务发送营利性广告信息的
19)以不特定多数会员为对象发布广告或进行宣传或出于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邮件进行营利活动的
20)其他的违反本约款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第8条 退出会员
1.会员在本人希望时可申请解除合同或停止使用服务(下称退出会员)。
2.希望退出的会员在要求退出会员后履行电子邮件通报等公司规定的程序后即退出会员。但,一般会员须在要求退出会员前完成已发生的所有购买程序,销售会员须在要求退出会员前完成已发生和正在进行中的所有销售程序并完成与公司的债务清算。
3.退出会员时公司无偿支付的剩余积分自动消灭,加入会员时填写的基本信息永久消灭。
4.根据本条规定退出的会员可依据服务网站内的程序再次加入成为会员。
第9条 服务的暂停
1.公司可在检查、维修、更换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及发生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暂停提供服务。除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责任外,公司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责任。
2.因本条第1款事由欲中断服务时,公司将通过发送SMS或在服务内公告栏及网站内发布的方法向会员告知中断服务的事实。[jl3]
3.公司可对免费提供的服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公司政策及运营上的修订、中断、变更,对此,除法律上的特定情形外,公司不向会员另外补偿。
第10条 会员ID及密码
1.对会员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本人,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告知第三方或让其使用。
2.会员在意识到自己的ID或密码失盗或第三方正在使用时须立即通知公司、遵循公司指导。
第11条 公司的义务
1.公司不得从事违反美风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约款禁止的行为,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持续和稳定的服务。
2.公司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防护体系、公示和遵守个人信息使用方针,确保会员能安全使用服务。
3.公司如认为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正当合理须对此进行处理。
4.公司须通过公告栏或电子邮件等向会员传达对会员所提意见或不满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12条 损害赔偿
1.因会员违反本约款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违反本约款的会员须赔偿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
2.因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采取的不法行为或违反本约款的行为导致公司被该会员以外的第三方索赔或提起诉讼等各种异议时,该会员须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使公司免责,公司未能免责时该会员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
3.如法律上未做特别规定,公司对免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事项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4.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因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情形。
第13条 相关服务纠纷的解决
1.公司设有顾客中心,以便第一时间处理会员提出的与使用服务相关的不满及意见。
2.公司断定会员通过顾客中心提出的不满事项及意见正当合理时将迅速予以处理,对于难以迅速处理的,也会向会员通报其事由及处理日程。
3.公司与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通过《电子文书及电子交易基本法》规定的电子交易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第14条 服务的变更与终止
1.公司可变更服务内容,欲变更服务内容时会公告变更后的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但,无法具体公告变更内容时将提前7日公告其宗旨及无法公告的变更事由。
2.公司欲终止服务时将在欲终止服务之日的3个月前以电子邮件、弹窗等方式进行个别通知。
3.公司在转让营业或让第三方代理服务时将在转让营业或第三方的代理开始之日14天前通知会员,对此不同意的会员可根据第8条的规定退出会员。
4.第2款规定的服务终止后会员不能获得公司的退款等服务。如无特别规定,公司不对会员提供另外的补偿。但,剩余现金券将依据第33条的规定予以返还。
5.商品买家可在公司通知终止服务之日起3个月内下载可购买的一切商品,服务终止以后对商品的管理及保管责任在于商品买家。
第15条 依据法及合意管辖
1.对于本约款未规定事项和本约款的解释按照大韩民国法律及商业惯例执行。
2.与服务及本约款相关的各项纠纷及诉讼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第16条 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1.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努力保护会员登记信息在内的会员个人信息。
2.关于会员个人信息保护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规定,通过各种方法进行公告以确保会员能随时进行确认。
3.公司在订立及履行使用合同所需要的最低范围内根据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收集会员的信息。
4.公司未经会员本人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在服务过程中获知的会员信息。
5.公司对于因会员归责事由导致会员信息的泄露不承担责任。但,因公司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情形除外。
6.在行政机关或调查机关依据《电子通信事业法》、《通信秘密保护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查阅或提供会员信息时公司可提供相关信息。
第17条 知识产权
1.公司制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的用于销售宣传的图片、影像等内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但,获得的用以制作作品的样品等产品著作权归属第一级制作者所有,公司拥有相关使用权。
2.会员利用ABLER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该会员。但,此情况下具有原作者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原作者。
3.会员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通过复制、发送、出版、散播、广播等方法将使用服务时获得的信息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4.会员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制作的帖子著作权等在内的一切权利,如无另外意思表示,归属相关会员。
5.会员保证发布内容的一切信息等与商品相关的内容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发布的内容不侵害第三方的权利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拥有著作权及其它产业财产权。但,会员一经在本服务发布内容即视作允许公司在全球非独家无偿使用部分或全部(利用、公开、发表、广告、出版、复制、演出、公共传播、展示、租借、二次作品制作、提供自动/手动翻译)相关内容(及其二次作品),以进行与服务及营业相关的商品信息的有效传递、促销等,这是为了将更多的需求者吸收到ACON服务、由此也向供应者提供更好的经验。
6.会员可随时要求公司停止利用第5款所述内容,公司将听从停止要求。
7.公司可将公司的著作权保护技术应用到销售会员的销售商品中以保护销售会员的著作权及防止非法流通。
8.销售会员的所有商品在韩国国内或海外非法流通时,原则上由著作权所有人销售会员申请禁止销售、发送内容证明、提起诉讼等采取法律措施。
9.为进行销售宣传,公司可使用销售会员的商品图片。此时,用于销售宣传的文章或图片和提供给买家的销售会员的商品不得有异。
10.如公司与会员之间存在与著作权相关的另外合同则按照另外的合同执行。
第2章 关于ACON的使用约款
ACON是进行3D造型、数字商品的数据归档及帮助创造相关新价值的平台。ACON保证服务用户充分阅读和了解了约款,加入会员即意味着同意本约款。
第18条 ACON服务
1.公司通过服务网站向会员提供ACON的相关服务、信息及公司规定的其它业务。
2.会员可通过服务网站购买包括2D、3D模型在内的数字商品,此时,会员购买的是非独家使用许可权而非商品的著作权,公司会在会员购买商品时详细指导商品的使用方法及条件。
3.会员须在数字商品使用方法及条件方面遵守最终用户许可合同。
第19条 ACON会员的义务
1.一般会员是指购买商品、进行点评等不销售商品的全部会员。
2.销售会员是指销售商品的全部会员。销售会员可另行签订包括佣金、与公司的合同期限在内的合同。
3.一般会员和销售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通过加工行为分解、模仿或变更服务
2)发布或通过电子邮件、SMS发送旨在妨害、破坏计算机软件、硬件、电气通信设备正常运行的病毒、其它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
3)发送垃圾邮件、无效邮件、连锁信、劝诱加入传销组织的邮件、含有淫秽或暴力信息、图像、音频的邮件或公开、发布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信息
4)发布《青少年保护法》中规定的对青少年有害的媒介物
5)变更、删除公司服务内发布的信息或未经公司事先同意出于营利或非营利目的对使用服务取得的信息进行复制、出版、广播等或将其提供给第三方
6)使用自动连接程序等正常的用法和其它方法使用服务给公司服务器造成负荷、妨害公司正常服务
7)未与公司协商私下联系在服务中认识的销售会员或欲绕过服务进行销售及交易
4.除第3款规定的行为外,销售会员在使用服务时还不得实施以下各行为:
1)欲销售或登记在法律上存在异常的商品
2)欲单方废弃合同期限
3)因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
5.会员实施第3款至第4款的行为时,公司可限制其使用服务或解除账户、删除帖子等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相关的一般会员或销售会员负有义务赔偿由此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第20条 内容的管理
1.会员发布的内容含有违反信息通信网络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时,内容的权利人可依相关法定程序要求停止发布及删除相关内容等,公司依法进行处理。
2.即使权利人未根据前述第1款的规定提出要求,公司仍可在存在以下足以认定构成侵权的事由或内容违反本约款或有关法规时经事先通知后采取停止发布内容等临时措施。
1)内容严重侮辱或损害其他会员或第三方名誉时
2)刊登淫秽作品或链接淫秽网站时
3)存在侵害公司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之忧时
4)系第三方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帖子时
5)有悖于公司规定的服务内发帖原则和条件时
3.公司可在发生与内容相关的问题时对该内容采取临时措施,立即对内容发布者采取警告措施。会员可在公司采取临时措施或警告措施后14天内提出异议,公司可对未提出异议的帖子采取永久措施。
第21条 免责
1.公司作为通信销售中介者只是运营、管理及提供购买会员与销售会员之间的商品交易平台(ACON),并不代理销售会员,购买会员和销售会员之间成立的购买合同所涉及的责任应由相关会员直接承担。
2.公司对于因自然灾害或与此相当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不承担责任。
3.公司不保证通过会员提供或制作等方法刊登于服务内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靠性、准确性、是否侵犯著作权等,对由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公司对于与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5.公司对因设备环境等会员归责事由导致对使用服务产生的障碍免责。
6.公司对因网络环境等非公司故意、过失事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7.公司无义务介入会员相互间或会员与第三方相互间以服务为媒介产生的纠纷,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8.公司对会员未通过使用服务取得预期收益不承担责任,对因使用服务发生的损害等不承担责任。
9.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因公司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情形。
第22条 手机及其它设备
1.公司只免费提供加入ACON服务,不免费提供通过服务销售的模型。
2.通信产生的费用按照移动通信公司的政策执行,公司不对通信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3.会员在自己的设备上提供服务要求的一切信息及同步化(包括利用应用软件的同步化)所需要的一切权利时视作已同意提供。
第23条 申请购买
1.会员应按照本约款及公司的规定按以下相同或类似的方法申请购买,公司应在会员申请购买时提供以下简单易懂的各项内容:
1)搜索及选择商品等
2)输入收件人的姓名、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移动电话号码)等
3)确认约款内容、撤消认购权受到限制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相关的费用承担内容
4)同意本约款、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事项的表示(鼠标点击“是”)
5)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相关确认或同意公司的确认
6)选择结算方法
第24条 购买合同的成立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对第23条的购买申请不予准许。但,对于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如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1)申请内容存在做假、漏报、误报时
2)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及服务时
3)其它的认定购买申请中承诺的物品公司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时
2.购买合同在公司的承诺按照第26条第1款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送达会员时视作成立。
3.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包含对会员购买申请的确认及能否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25条 付款方法
1.会员可采用以下任一方法支付通过服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款项(下称货款)。但,公司不会针对买家的付款方法追加收取任何名义的手续费,但配送费、海外配送费除外。
1)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进行的各种转账
2)通过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银行卡进行结算
3)在线无存折存款
4)手机结算
5)通过折扣券等公司发放的赠券进行结算
6)公司追加指定的其它结算手段
2.如果会员的付款发生法律、技术问题或公司未预见到的障碍(银行通信网络故障等),公司可根据公司政策要求会员变更结算手段或暂缓甚至拒绝结算。
3.会员输入的与货款结算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关责任在于会员,如果在认购商品或服务后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未完成结算,公司可取消相关订货。
4.公司有权确认买家结算手段使用权限的正当性,必要时可暂缓相关交易或要求提出申明资料。
第26条 收信确认通知、变更及撤消购买申请
1.公司在会员提出购买申请时会通知会员进行收信确认。
2.接到收信确认通知的会员如存在意思表示上的不一致等可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立即变更及撤消购买申请,会员如果在配送前提出要求,公司应立即根据其要求进行处理。但,若已付款,则按照第29条至第30条的撤消认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27条 商品等的供应
1.如果公司未与会员另行约定商品等的供应时机,公司会在会员认购之日起7日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制作商品、包装(或服务器登记)等。但,对于公司已收取部分或全部商品货款的,将在收到部分或全部货款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公司会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会员能对商品的供应程序及进展情况进行确认。
2.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其相关期间不计入配送所需时间。
3.公司在供应无形商品时,会在结算完成后采取措施确保能够下载商品。但,对于结算完成时点起已超过3个月的商品的下载、保管及管理责任在于买家。
第28条 退款
1.公司在会员申请购买的商品因断货等事由导致无法移交或提供时应立即将其事由通知会员,如事先已收取了货款,将在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予以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要的措施。
2.可能存在作为无形商品在购买后因其特性无法退款的情况。
第29条 撤消认购等
1.与公司签订了商品购买合同的会员可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书面文件之日起7日内撤消认购。但,如果晚于接获通知之时完成供货,则可在收到商品等之日起7日内撤消认购。
2.尽管有前述第1款之规定,但在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会员不能撤消认购或进行更换:
1)因会员归责事由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的。但,为确认商品等的内容而破坏包装的情形除外。
2)因会员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的
3)因逾期导致商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而很难再次出售的
4)破坏了可复制的商品等的包装的
5)数字内容的提供已开始的。但,如果是可分式数字内容,可撤消对未开始提供部分的认购。[jl4]
6)对于同意撤消认购时预计会给公司带来无法恢复的重大损害的情形,事先就相关交易单独向会员告知了该事实并获得会员书面同意的
3.对于第2款的情形,如果公司未事先将限制撤消认购的事实明示于会员容易知晓的地方或未采取提供商品等的措施,则会员的撤消认购等不受限制。
4.尽管有上述第1款及第2款的规定,如商品等的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不同或对合同内容的执行有出入,则会员仍可在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知晓或能够知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消认购。
第30条 撤消认购等的效果
1.公司会在收到会员退回的商品后3个营业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如公司延期向会员退款,则将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制订和公示的15%延付利率向会员加付相应延付期间的利息。
2.公司在进行上述退款时,如果会员是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进行了付款,则会立即要求提供该结算手段的商家停止或取消收缴商品等的货款。
3.撤消认购时,退货所需要的费用由会员承担。公司不会以撤消认购等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进行索赔。但,如果是因商品等的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相异或或对合同内容的执行有出入导致撤消认购,则退货所需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如果由会员在收取商品时承担配送费,公司会简明易懂地明示撤消认购时由谁承担该费用。
第31条 购物券
1.公司可向购买商品等的会员发放在购买指定商品时可给予一定金额或一定比例折扣的购物券。
2.除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购物券不得转让给他人,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他人进行实际上的购物券买卖。
3.购物券不能兑换成现金,在标注的有效期到期或使用合同终止时即行消灭。
4.购物券的使用可能因部分品类或金额受到限制,退出会员时购物券即行消灭。
第32条 积分
1.ACON积分、消费积分、ACON消费积分(以下统称为积分)是公司运营的电子货币,是购买商品时可作为结算手段使用的积分,1P(1分)等于1韩元现金的价值。
2.积分通过公司政策、活动等根据公司制订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积存。
3.积分的有效期为积存之日起1年,逾期自动消灭。但,因撤消认购等退还的积分以最初积存日为基准适用有效期。
4.积分按有效期到期的先后顺序使用,有效期到期或使用合同终止时未使用的积分即行消灭。
5.积分是公司免费发放给会员的优惠,不能兑换现金,只能按照公司规定的期限及使用方法使用。此时,可能因部分品类或金额限制使用。
6.除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外,积分不能转让给他人,禁止用于不正当目的或用途。违反时公司有权将已被确认系会员不当获得的积分作废或停止会员资格。公司在采取本款措施时会立即将其内容通知会员,会员可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4日内提出异议。
第33条 现金券等
1.ACON 现金券或现金券(下称现金券等)是指会员可用来购买公司商品的金额型新型购物券。会员可不受次数限制地在余额范围内使用现金券等,使用时可充抵相应的使用金额。
2.现金券等的有效期为1年。
3.会员可根据本约款现金券在有偿结算现金券之日起7日内向公司申请撤消对使用服务的认购。关于对充值后现金券等的全额结算的取消,如果在购买现金券后没有使用记录,则可在结算日以后7日内在要求退款后可进行。
4.会员如果自现金券等购买日起有使用记录,如果获得的是相当于充值现金券等(会员充值结束时结算的金额)的60%(1万韩元以下时为80%)以上的商品,则可要求退还余额。
5.过了有效期后在购买日或最终充值日起5年内会员可请求返还现金券等的未使用部分,公司将返还余额的90%。
6.会员根据第4款至第5款的规定要求返还时,公司将扣除1000韩元或余额的10%中较大的金额作为退款手续费后再予以退款。余额如果在1000韩元以下则不能退款。但,如果是因公司归责事由导致退款则不扣除退款手续费。
7.对于第3款至第5款的返还事项,可通过ACON一对一咨询提出申请。
8.根据结算公司政策,最多可能需5个营业日才能核准取消银行卡或货款汇入会员账户。
9.在要求进行第3款至第5款的返还时免费发放的积分将被收回。如无要收回的剩余积分,则从保有的现金券等扣除相关金额后再予退款。
10.未成年人须获得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才能充值现金券。
11.现金券等自结算之日起满5年时消灭,现金券消灭后会员不能要求现金券等的退款及退还余额。
12.会员应在退出会员前申请返还现金券等,如未完成返还其退出及对使用合同的解除将受到限制。
<附件>
“Resource Bank”是在京畿道、韩国内容振兴院、韩国 游戏 协会运营的资源库登记的商品。随着现行Resource Bank运营的终止已移交ACON管理,与ACON的政策分开适用以下政策:
第1条 帖子的著作权
1.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2.本帖子可共用。
第2条 使用帖子时的注意事项
1.利用相关帖子获得的信息及资料可自由用于商业游戏、影像制作。但,不允许按如下方式进行利用或让第三方采取类似的行为:对部分或全部信息及资料进行修改、出借、借入、销售、发行、制作、转让、再许可、设定担保权行为等。
例1) 下载A资源后制作成游戏及游戏影像获取金钱收益或发送至商店等→可使用
例2) 下载A资源后上传到其它网站获取金钱收益或发送给他人→不可使用
2.被侵权的相关权利人可根据法定程序要求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停止发布及删除相关帖子,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应采取有关法律规定的措施。
著作权法、内容产业振兴法第37条(禁止行为等)及第38条(索赔等)、该法施行令第33条
3.韩国内容振兴院和ACON不承担作者发布的帖子侵犯他人著作权时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如果以作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等为由向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提出索赔等提起异议,作者应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使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免责,并承担由此给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造成的一切损害。但,因韩国内容振兴院或ACON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
第3章 ABLER的使用约款
第34条 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服务
1.ABLER负责在登录ACON账户的过程中实施与服务器的通信。
2.ABLER包含通过互联网进行通信的功能,这是用来更新的正常运行的一部分。
3.ABLER更新时可根据需要在无需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在用户电脑中安装任意文件,更新方式可随时变更以加强对用户电脑的更新。
4.公司可收集用户使用ABLER过程中发现的以下各种信息以改进ABLER的质量及性能:
(1)用户电脑操作系统及操作系统中登记的信息、ABLER版本、出错信息等无法识别出个人的信息
(2)用以改善程序使用性的用户程序内使用模式和相互作用的信息
(3)用以提供针对各国家/地区的语言及确认各国使用模式的IP信息
5.公司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对外传达或公开收集的信息,但下列情形例外。除记载的内容以外提供或共使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将在取得用户同意后再行提供。
(1)依法所必需时。调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为进行调查而提出要求时
(2)为进行统计、学习研究、市场调查而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加工后提供时
(3)用户事先同意时
6.收集的信息在使用服务终止后保存一年,相关期限届满后公司将利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删除以电子文件格式储存的个人信息。纸质个人信息利用粉碎或焚烧的方法予以销毁。
7.详细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参见以下网站:https://www.acon3d.com/zh/toon/policy/privacy
第35条 服务的提供及软件的维护管理
1.公司不得实施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约款禁止或有悖美风良俗的行为,努力提供持续、稳定的ABLER。
2.为保护个人信息,公司须具备安防系统,公示和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确保会员能安全使用ABLER。
3.如认定用户就软件使用事项提出的意见或不满正当合理,公司须对此进行处理。须通过电子邮件等向会员传达对其所提意见或不满事项的处理过程及结果。
4.如公司无业务上或技术上的特别障碍,原则上公司年中无休、每天24小时提供ABLER。但,公司可在公司规定的日期或时间暂停服务以便进行定期检修、增设及更换系统,因预定的作业须暂停服务时将通过网站进行事先公告。
5.公司可在国家紧急事态、停电、设备故障或使用暴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时限制或停止ABLER的全部或一部分。此时,须事先向会员公告其事由及期间等,如存在事先无法公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则在事后进行公告。
6.公司可将ABLER分割成特定范围另行指定各范围的可使用时间。但,此时须公告其内容。
7.公司可通过安装ABLER时提供的更新功能实施更新,以提高ABLER的最新性及稳定性、方便用户。
8.根据更新情况可能会发生无法使用部分已提供的ABLER功能的情况。
第36条 ABLER会员的义务
1.会员须遵守本约款的规定、公司规定的其它事项、公告事项及使用软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其它的有碍公司业务的行为,不得毁害公司名誉。
2.会员不得尝试以公司未允许的方法访问软件或提供软件的服务器等。
3.会员在利用ABLER时未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将第一级作者拥有著作权的模型通过模型本身以再传播、销售等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发现此类行为时公司有权限制对ABLER的利用、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索赔。
4.会员不得与设计的装置、软件或服务一起并行使用ABLER以规避保护内容或其它著作权的技术性措施。
第37条 免责
1.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排除对商品性、特定目的的适合性、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非侵犯性的默示性保证等在内的一切明示性或默示性保证。
2.公司不对通过ABLER提供的内容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3.公司对不遵守约款、各服务指引、公司规定的其它使用标准造成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4.公司不保证ABLER内包含的功能能满足用户的全部要求或使用时电脑不会受到短暂干扰或出错。
5.会员使用ABLER时用户个人电脑上可能会发生意外故障(诊断错误、电脑功能低下、死机或运行不正常等),用户应在充分考虑了此类事项后再决定使用ABLER。如非公司故意或公司无重大过失,对于因用户使用ABLER造成的故障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6.如非公司故意或公司无重大过失,对于因变更提供ABLER以后制造的电脑硬件和电脑操作系统造成的问题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对会员利用ABLER未取得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不承担责任。
8.公司不介入会员相互间及用户与第三方相互间以ABLER为媒介产生的纠纷,不赔偿相关损害。
9.如法律上未做特别规定,公司对提供的ABLER不承担责任。
10.公司因以下事由无法提供服务时不承担由此给会员造成的损害:
(1)发生自然灾害或与此相当的不可抗力时
(2)与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时
(3)因设备环境等用户归责事由导致对服务的使用产生障碍时
(4)因网络环境等其它的非公司故意、过失事由造成损害时
第38条 结算及退款
1.会员须根据合同支付服务网站或软件内明示的使用费。
2.使用费的支付按以下各方式进行:
定期结算:在每月结算指定日预先结算相当于一个月的基本服务使用费
一次一结算:在提供各服务前预先结算使用费
年度结算:一次性结算1年的基本服务使用费
3.会员的收费制度发生变更时结算付款方式与以前相同,使用费在扣除使用期间进行计算后予以追加结算或退款。退款方法按照公司指南执行。
4.会员可要求公司退款。退款按公司指导的最终用户许可合同类型依政策进行。
第39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软件购买之日起生效,所有许可权及订阅在相关期限届满时终止。
2.会员可随时申请解除整个软件,公司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进行处理。此外,一方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对方当事人可终止本合同:
1)在就严重违反本约款行为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不纠正违反事项的
2)未采取其它的措施停止业务运营的
3)申请进行破产保护、法庭管理、信托担保、签订债务清算协议、妥协或与此相当的法定程序或针对这样的当事人启动这样的法定程序的(以及60日以内不采取的情形)
3.会员与掌管软件的公司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终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用户丧失使用软件的一切权利。
第40条 许可类型
1.公司将软件的许可权分享到服务网站或软件内,按各类型根据最终用户许可合同进行适用。
2.会员应熟知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中的许可规定,在会员使用期间和各会员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服务。
3.会员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根据本合同授予您的权利或许可。
4.如公司未另行同意,每个许可用户只能使用1项测评版许可。
5.测评版许可到期时不能延长或更新。
6.公司可以更改软件访问或使用的价格或收取新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将遵守第3条第3款。
附则
本约款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
之前的约款代之以本约款,修订使用约款之前加入的会员亦适用修订的使用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