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Carpenstreet株式会社(下称公司)非常重视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尽最大努力确保用户在享用公司服务的同时在线提供给公司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保护。
鉴此,公司严格遵守《通信秘密保护法》、《电子通信事业法》、《信息通信网络的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等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上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及信息通信部制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
公司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用户使用他们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方式及其用途,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保护个人信息。
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开于网站首页,以便于用户可随时查看。
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可能因政府法律及条例变更或公司内部方针的变更等随时发生变更,为此公司制订了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持续改进的必要程序。
在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修订或变更时,公司会通过服务网站首页的个人信息栏予以公告。请各位用户在访问网站时随时确认。
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含有以下内容:
1.对收集个人信息的同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3.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4.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共享及提供
5.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6.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7.个人信息的废弃
8.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9.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10.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1.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12.对侵害权益的救济方法
13.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为保护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迅速圆满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衷,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制订和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 对收集个人信息的同意
公司设置了用户可针对公司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或使用约款内容点击“同意”的程序,用户点击“同意”按钮时视作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基于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用于下述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之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取得用户的同意等。
1.加入网站会员及权利
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确认加入会员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要的对本人进行识别/验证、维护/管理会员资格、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各种公告/通知、苦衷处理。
2.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了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书/缴费通知单、提供内容、指引新的服务及新商品或活动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本人验证、年龄验证、费用结算/核算、收款代理等
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开发更有用的服务。公司在开发新的服务或扩充内容时以现有用户向公司提供的个人信息为基础更有效率地确定应优先开发的服务顺序,公司可以合理选择提供用户所需要的内容。
3.苦衷处理
确认投诉人的身份、确认投诉事项、调查事实的联络/通知、通知/公告等传达告知事项、确保处理投诉时沟通途径的顺畅、通报处理结果等。
第3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期限
1.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会在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内或从信息主体处收集个人信息时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在使用用户作为会员享用公司提供的服务期间公司继续保有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来提供服务等 。但,按照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中说明的程序和方法由会员本人直接删除或修订的信息在要求解除加入时予以废弃。
2.各种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如下:
1)加入服务会员及管理:至企业/团体退出网站时为止
但,存在以下事由时至相关事由终止时为止
a)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导致的搜查或调查正在进行时,保有至相关搜查调查结束时为止
b) 因使用网站导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时,保有至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清算时为止
c) <例外事由>时保有至<保有期限>时为止
2)提供商品或服务:保有至商品/服务供应结束及费用结算/核算完成时为止
但,存在以下事由时保有至相关期限结束时为止:
a) 《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标识/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的相关记录
b) 标识/广告记录:6个月
c) 合同或撤消认购、付款、商品等供应记录:至服务结束时为止
d) 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记录:3年
e) 《通信秘密保护法》规定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保管
f) 加入者电子通信日期与时间、起始/终止时间、对方加入者号码、使用次数、发信基站位置追踪资料:1年
g)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联网地追踪资料:3个月
h) 短时目的(问卷调查、活动、本人确认等):达成目的后销毁
第4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共享及提供
公司在第2条公告的范围内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会超出该范围使用或原则上不对外公开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存在以下情形时例外:
1.用户事先同意公开的
2.需要结算提供服务产生的费用时
3.违反网站发布的服务使用约款及其它的会员使用服务约款或运营原则时
4.利用自己公司的服务给予他人精神、物质上的伤害,有充分的证据断定须因此公开个人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时
5.善意断定系依法要求提供时
(咧:根据相关法律,政府/调查机关通过合法程序提出的要求等)
6.为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而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广告主、合作企业或研究团体等提供时
第5条 信息主体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1.信息主体任何时候都可行使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等
2.前述第1款的权利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行使,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须立即对此进行处理。
如用户愿意,可随时在本公司的服务内查阅个人信息、修订保管中的必备信息,可随时进行查阅、修订、删除加入会员时要求的必备信息以外的部分追加信息。个人信息变更及删除以及退出会员可在本公司的“我的主页”登录后使用。
3.第1款的权利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行使。此时应按照《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第2020-7号)》附页第11号格式提交委任书。
4.要求查阅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的权利可能受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第37条第2款的限制。
5.要求更正及删除个人信息时,如果相关信息属于其它法律中明示的收集对象,则不能要求删除相关信息。
6.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负责确认提出相关要求者是否是其本人或正当的代理人。
第6条 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1.加入服务会员及管理
1)一般会员
一般加入 | 必备项目:电子邮箱、密码、姓名、移动电话号、相关职种 | |
---|---|---|
简单加入 | 谷歌 | 必备项目:电子邮箱、姓名、移动电话号、相关职种、简历照片、固有标识符 |
Naver | 必备项目:电子邮箱、姓名、移动电话号、相关职种、固有标识符 |
2)销售会员
2-1)韩国个人会员
-必备项目:ID(电子邮箱)、密码、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品牌名、联系方式、入驻审核资料
2-2)韩国企业会员
-必备项目:ID(电子邮箱)、密码、企业名、代表人名、企业类型、营业执照号、品牌名、联系方式、入驻审核资料
2-3)韩国以外的会员
-必备项目:ID(电子邮箱)、密码、姓名、居住国、品牌名、联系方式、入驻审核资料
-选择项目:纳税人识别号
2.提供商品或服务
1)一般会员
-必备项目:姓名、出生年月日、ID、密码、住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信用卡号码、银行账户信息
-选择项目:感兴趣领域、过去购买明细
1)销售会员
2-1)韩国个人会员
-必备项目:身份证副本、存折副本、存款户主名、银行、账号
-选择项目:无
2-2)韩国企业会员
-必备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存折副本、存款户主名、银行、账号
-选择项目:无
2-3)韩国以外会员
-必备项目:身份证副本、有限税率申请书、账户类型、账户地址
-选择项目:无
3.互联网使用服务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IP地址、Cookie、MAC地址、使用服务记录、访问记录
第7条 个人信息的废弃
1.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在个人信息已过保有期限、处理目的已实现等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会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获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过期或处理目的已实现但根据其它法律法规仍须继续保存时,将把相关个人信息转移至另外的数据库(DB)或保存到其它保管场所。
-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ID、交易时间、笔名、公司/团体名、项目名
3.个人信息废弃的流程及方法如下:
-废弃流程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选择发生废弃事由的个人信息、经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批准后废弃个人信息。
-废弃方法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以无法恢复的方式进行废弃,对于纸质文件上记录/储存的个人信息由李敏洪以粉碎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进行废弃。
第8条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1.管理措施:制订/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实施职员教育等
2.技术措施: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进行管控、安装限制访问系统、对固有识别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安防程序
第9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
1.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可使用储存使用服务信息、随时可加载的Cookie以便向用户提供私人个性化服务。
2.Cookie是运营网站及软件时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电脑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也可能存储于用户个人电脑的硬盘上。
-Cookie的使用目的:用来了解用户访问的各服务和网站的访问及使用形式、热门搜索词、是否进行了安防连接等,以便向用户提供优化的信息
3.Cookie的安装/运营及拒绝:通过网络浏览器上端的工具>互联网选项>个人信息菜单选项可设置拒绝保存Cookie。拒绝保存网站的Cookie时,可能影响对个性化服务的享用。拒绝保存软件的Cookie时可能无法安装及使用软件。拒绝保存Cookie时,可能导致难以使用个性化服务。
第10条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只在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中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按如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1)与公司签约的入驻公司
-接受个人信息者的使用目的:确认购买事实及确认结算内容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笔名/团体名、项目名、订购/结算时间、购买商品信息
-接受个人信息者的保有/使用期限:至信息废弃时为止
第11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1.为确保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委托下述单位进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1)与公司签约的PG公司
·接受委托者(受托人):KGinicis株式会社、Payletter株式会社、Allpay株式会社、Koreaportone株式会社、Tosspayments株式会社、Eximbay株式会社、Paypal, Payoneer Inc.,Dowdata株式会社
·委托的业务内容:结算服务
2)与公司签约的服务运营公司
·接受委托者(受托人):Amazon Web Services Inc.,Megazonecloud株式会社,Microsoft Azure,Mixpanel,Sentry,Metabase,Microsoft Power BI,Datadog,Google Cloud,Daoudata株式会社,Epic Games,Modusign株式会社,Hotjar Ltd.,Donal株式会社
·委托的业务内容:数据保管及分析、AWS服务运营、执行合同、用户认证
3)与公司签约的营销公司
·接受委托者(受托人):Stibee株式会社、ALIGO 、Graybox株式会社、SendGrid
·委托的业务内容:发送电子邮件、Kakao通知/Kakao朋友通知/短信
2. 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书上明示禁止处理履行委托业务目的以外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管理上的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监管、损害赔偿责任事项,须监督受托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否安全。
3. 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须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12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总负责****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特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处理信息主体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的不满及进行损害救济等。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金玟佑
职责:开发总监
联络方式:miu@acon3d.com
-个人信息保护担当部门
部门名:个人信息专项小组
担当人:徐正秀
联络方式:julie@acon3d.com
2.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担当部门询问在享用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保护个人信息事项、不满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须立即对信息主体的问询给予答复及处理。
第13条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按以下方式要求以下部门查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李敏洪须对信息主体查阅个人信息的要求迅速给予处理。
-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部门名:个人信息专项小组
担当人:金玟佑
联络方式:miu@acon3d.com
第14条 对侵害权益的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等申请解决纠纷或提供咨询,以便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获得救济。其他的个人信息侵害事项请咨询以下机构:
1)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www.kopico.go.kr)
2)个人信息侵害申报中心:(无区号)118(privacy.kisa.or.kr)
3)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www.spo.go.kr)
4)警察厅:(无区号)182(cyberbureau.police.go.kr)
公共机构首长针对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36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第37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停止)的规定提出的要求做出的处置或其不作为导致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员可根据行政审判法的规定申请进行行政审判。
关于行政审判的具体事项请参见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www.simpan.go.kr)网站。
第15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4年8月29日起适用。